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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紅 圖本報訊 (通訊員 吳一烜 記者 魯哲)許先生因上不了牌不還貸了,理由是在買賣合同中提到由4S店在一個月內辦理上牌事宜,代償對方沒有履約。日前許先生收到了閔行區法院的傳票,貸款銀行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本金、分期付款手續、滯納金等共計21萬餘元。
  年初,許先生向4S店購買2012款新勝達豪華轎車,單價26萬元,上牌服務費2000元,並向銀行申領信用卡,支票貼現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約定以所購車輛為抵押擔保,向銀行分期借款18.2萬元。
  由於遲遲沒有拍到牌照,許先生認為4S店沒有盡責,如今買負債整合了車不能開,索性就不還貸了。銀行遂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室內設計為,許先生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但在銀行發放了借款後,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至於4S店與許先生在買賣合同中的約定,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無關,銀行並沒有為許先生車輛上牌的義務。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上不了牌就能不花店還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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