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制晚報訊(文/記者 梅雙)一年一度的“網購狂歡節”即將到來。各路電商佈局籌劃,使出各種促銷大招,消費者也摩拳擦掌,只等瞅準時機下單。
  記者在近日舉行的網絡市場促銷行為行政指導約談會上瞭解到,“雙十一”活動期間,工商總局將嚴查假打折誤導消費者、虛假宣傳、制定不公平格式條款等違法行為。如何應對網購陷阱,讓您在“雙十一”期間安全、愉快地網購?記者就此採訪了專業律師。
  陷阱一:價格虛標
  部分經營者在促銷中“先提價、後打折”、“先低價打折吸引消費者關註、後以無庫存為由不予銷售”或是“單方面變更甚至撤銷促銷活動”。
  查備案信息辨網站真假
  北京市德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家輝表示,《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
  北京達曉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鄧勇介紹,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劉家輝律師說,首先要選擇正規的網上購物平臺。可直接登錄知名購物網站官網,還可通過網站下方標明的ICP號進行備案信息查詢,獲得該網站域名地址和負責人,到當地工商誠信網站查詢企業信息真假。
  消費者也可多使用比價工具或比價網站多做比價,瞭解同類產品的一般價格;還可適當參照實體商店中的物價水平,切勿輕信商家所標明的“原價”。
  如果屬虛假打折,消費者既可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陷阱二:虛假廣告
  有些網站提供的產品宣傳使用 “史上最低價”、“銷量第一”等用語,但消費者購買到的實物與網上看到的樣品不一致。
  四類商品不宜退貨
  鄧勇律師表示,《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如果違反將“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費者應註意保存商品的發佈圖例及包裝清單的說明等頁面,儘量截圖,標識不清楚的可詢問在線客服並將雙方問答截圖保存。貨到後核對,如不相符,消費者可拒收並要求退款。
  網購前要確認貨品是否屬不宜退貨範疇。現行消法規定,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不能退貨。
  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七日內返還消價款,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陷阱三:高額獎品
  不法網站利用巨額獎金或獎品誘惑消費者瀏覽網頁,併購買其產品。但這些獎品往往無法兌現。
  獎金過5000元屬違法
  律師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
  不法網站以“巨額抽獎”等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商品,其行為是違法的。消費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由監管部門查處該違法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進行違法有獎銷售的,“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陷阱四:格式條款
  一些網站的購買合同採取格式化條款,不承擔“三包”責任、沒有退換貨說明等。
  付款前核實商品退換條件
  鄧勇律師說,因目前有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規範指引》,多數電商不會在網站顯著位置展示合同格式條款。
  為避免這種問題,消費者註冊用戶時應盡可能全文閱讀並理解電商平臺的格式合同,最好是保存到自己的電腦上,發現問題可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劉家輝律師提醒,商家多會在其網頁或商品訂單中註明商品更換、修理或退貨的條件及操作方式等,消費者要特別註意這些說明,最好在付款前與商家核實。
  網購糾紛解決五大途徑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維權需收集五類證據
  1.索要並保存發票
  2.交易中使用過的單據:如快遞單、收貨單、付款單等
  3.涉及交易的聊天記錄:購物時通過QQ或阿裡旺旺聊天的記錄,通過電腦自動存檔、截屏、網絡公證等方式保存
  4.電商網站的交易記錄:大部分電商網站在個人信息頁面內設置有交易記錄的欄目
  5.交易商品及包裝:保留好商品原件,對其進行拍照
  文/記者 梅雙  (原標題:血拼“雙十一” 謹防四陷阱 律師提醒 辨識網站真偽 看清退貨條款 巨額獎金違法 收集五類證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a70taxgo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